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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约里的“中人”
发布时间:2026-08-28 11:03:27 文章来源:光明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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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人”是古代社会人际交往尤其是经济往来的必然产物,这一群体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,具体称谓数以百计,群体构成繁复多样,发挥着说合、见证、担保、调解的职能及作用。对于地方社会而言,中人群体不可或缺,并促成了社会诸领域交易的顺利进行及契约的形成。对于民众而言,这一群体构建了交易中的人际网络,保障交易便宜安全进行。对于国家而言,需要这一群体承担部分市场管理职能,稳定交易秩序。在经历不断的历史演变后,交易有“中”成为一种传统,“中人”便成为一种具有保障交易及契约实施功能的符号,最终走向固定化、程式化,一直存续至今。

现今最为熟知的以“牙”字冠称的“中人”称谓亦在唐朝出现。唐朝市场的繁荣、交易范围及品种的不断扩大,使得牙人的分工越来越细致化、专业化,出现了不少专业性牙人的称谓。如中介牛马买卖者称马牙,中介粮食买卖者称米牙,中介人口买卖者称牙嫂,从事田产、屋宅买卖者称庄宅牙人等。

为减少买卖纠纷,稳定财政收入,北宋开始强制推行“标准契约”及“官版契约”。所谓标准契约与官版契约内容应包括立契人、标的物、产业来历、买卖原因、价格租役、业主担保事项、业主署名画押、“中人”署名画押,契约条款已完全成熟。契约格式标准化的推行,使得“中人”的地位被法定化和格式化,也使“中人”的称谓逐渐统一。“中人”称谓之后普遍写明“中人”的身份。北宋契约中普遍出现了“三面言议”或“三面评议”等表述,“三面”就是指交易双方和“中人”,“三面”在契约中的出现,显示了“中人”在契约达成中的重要性。

宋元及以后,牙人的功能越来越复杂,国家对牙人进一步干预与控制,除说合交易、代为征税外,强调牙人在商业活动中对商业信用要提供担保并负有一定法律责任。因此,这一时期契约文书中开始出现牙人、牙保的署名画押。牙人、牙保是唐宋以后官契中通行的“中人”称谓词语,“牙”“保”连缀成为唐宋以后“中人”的一种官方习称。如果说隋唐五代时期牙人还游离于官方与半官方之间,至两宋时期,牙人被彻底纳入官方管理系统,完成了职业化与官方化的转变。首先,牙人必须从官府手中领取“付身牌”,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“中人”。其次,榷场交易采取全封闭的隔山买卖方式,双方商人不能直接会面,买卖中的具体事宜皆由主管牙人处理。牙人既是“合市者”,又是官府的边关贸易财政管理人员。

明清时期的官契里中人多以“房牙”“官牙”“总牙”“官中”“经纪”等称谓出现。职业“中人”出现了“经纪”这一称谓,清人梁章钜《称谓录》中“牙人”目下收有“经纪”一词。这一时期,国家对牙人的管理更加系统化,清朝通过牙帖来管理牙人牙行,对牙人的身份、任职资格都进行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。牙人的主要职能已从宋元时期的说合买卖、保证交易、协助纳税进一步发展到自营买卖、代客垫款、代办运输、代收商税、收账、起卸、报关,以及对农民、手工业者进行预买、贷款等。(《光明日报》)

编辑:王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