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不少基层干部固有认知中,只要不揣个人腰包、经过集体开会研究、收益归村集体,所作所为就是合规可行的。然而,在文物保护的法律红线面前,“集体决策”“为公办事”,都不是违法免责的挡箭牌。
近日,芮城县一起特殊的村干部倒卖文物案,为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敲响了警钟。
2025年4月,外省某市一收藏协会会员张某,得知芮城县某村存有一块老旧石碑,主动联系时任村委会副主任、村文保单位保护员李某,提出以15万元价格收购该石碑。
为给村集体增加收入、筹措集体资金,李某并未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上报,而是主动与村委会主任王某沟通商议出售事宜。两人商议后一致认为,出售石碑可以增加村集体收入、弥补村级经费缺口。
为让交易“合规稳妥”,村委会先后于2025年6月、9月两次召开村委会会议,经集体研究表决,决定将涉案石碑定价20万元对外转让,约定交易所得全部资金汇入村集体账户,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开支。
2025年9月23日,买家张某将20万元全款转入该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账户,并将石碑运回家中。
正当村干部以为“为民增收”的“好事”要落地时,村民的举报让这场看似“合规”的集体交易戛然而止。
2025年9月27日,相关情况被举报曝光。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,王某立即通知李某补救整改。
李某主动联系买家张某,专程赶赴外省,于2025年10月1日全额退还20万元购碑款项,将涉案石碑完整运回。2025年10月10日,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如实交代全部经过,并主动上交石碑。
经专业机构鉴定,涉案石碑为明代一般文物,属于国家禁止私自交易的文物范畴。目前,该石碑已由公安机关依法移交芮城县博物馆妥善保管。
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李某身为村委会副主任、村级文物保护员,肩负辖区文物保护、巡查上报的法定职责。其明知地下出土古碑属于国家文物,非但不依法上报、妥善保护,反而主动参与议价、推动交易、落实转让,其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倒卖文物行为。
针对该案“集体决策、收益归公、初衷为公”的特殊情形,法院明确释法:
第一,文物权属不归村集体,基层组织无权处置。地下出土文物一律归属国家,无论出土于村内荒地、宅基地还是集体土地,权属均为国有,不属于村集体资产。村委会没有任何权限通过召开会议、民主表决的方式处置国有文物。
第二,倒卖文物罪危害的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,只要实施私自倒卖禁止经营文物、数额达到追诉标准,即构成犯罪。所谓“为公不为私”或“经集体研究决定”,不能改变倒卖文物罪的主观故意要件,也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。
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被告人初衷是为壮大集体收入,主观恶性区别于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倒卖行为;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赃、跨省追回文物、完整上交馆藏,未造成历史文物流失损毁的严重后果。
综合全案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芮城县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:被告人李某犯倒卖文物罪,判处拘役4个月,缓刑8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法官提醒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,地下出土文物归属国家。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,我国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均属于国家所有。文物保护不存在“乡土特例”,不存在“集体特例”,更不存在“好心特例”。
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村民,一旦发现古碑、石刻、古器物、古建筑构件等出土遗存,必须第一时间保护现场、上报相关部门,严禁私自藏匿、转让、售卖、赠予。
村委会可以处置村集体自有资产,但绝对无权处置国有文物。任何以“集体开会”“为公增收”“造福村民”为由私自交易文物的行为,都是触碰法律红线、破坏文物管理秩序的行为,必将依法追责。
编辑:王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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